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4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4157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丙○○○○○○之母同意簽立系爭申請書之證明,或債務人丙○○○○○○本人於成年後承認上開契約之釋明文件。
(因債務人丙○○○○○○於簽訂電信契約時尚未成年,狀附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法定代理人之簽章為乙○○,非債務人丙○○○○○○合法之法定代理人。)㈡提出本件得對債務人乙○○請求之釋明資料。(狀附行動電
話服務申請書乙○○係於法定代理人欄簽名,惟乙○○並非債務人丙○○○○○○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