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223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仕東 、 張歆苹 、 張正林 、 張福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本件對債務人等請求事項、督促程序費用負擔之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陳罔市 之遺產範圍內,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