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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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731號聲請人號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健國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港路分行購買新臺幣壹拾萬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為「台中港路分公司」,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