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67號
聲請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盧禹璁
(送達代收人蔡○○住○○市○○區○○路0段0號0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甲○○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