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
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佳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