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
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佳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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