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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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5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歐昭廷 債務人蔣蒼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叁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五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