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39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捌仟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