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310號債權人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芳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兩造間簽約之債權證明文件(貴公司提出之報價單、工程預算、新增工程、及驗收單,未見債權人之抬頭或兩造之簽章)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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