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77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李裕吉 債務人 温富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零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