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職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職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強制性交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職字第三九號
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強盜強制性交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伍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強盜強制性交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依職權將被告甲○○、乙○○送上訴後,由本院於民國玖拾肆年貳月貳日起接押審理中,其法定羈押期間將於玖拾肆年伍月壹日屆滿,而上述情形依然存在,應自玖拾肆年伍月貳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貳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陳世雄法官蘇振堂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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