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林OO(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阮OO(姓名年籍詳卷)上列原告與被告潘OO、潘OO、黃OO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