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830號原告乙○○
樓被告甲○○在臺居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於臺灣之住所,然被告於民國90年8月11日即出境,迄今均未再入境,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6年9月27日移署資處娟字第09611767760號函附之被告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可稽,是無法對被告送達文書,於法不合,經本院於96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96年1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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