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1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2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84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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