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1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11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江信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江信億於民國87年08月0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5年05月03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378,344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