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6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6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677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鄭達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參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