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告 江佩蓉 被告 李牧耘
張弘毅 孟淑蓁 楊博翔 黃品碩 (原名 李詠宸 )
周德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109年度金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程欣儀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