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2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28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劉小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劉小慢於民國106年5月22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82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小慢│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84286││06月23日起││八八│││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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