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1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羅永晴 (原名 羅心嵐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柒仟肆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羅心嵐於民國93年3月31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
貸款總額為34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9.25%計息,詎料債務人羅心嵐僅繳納本息至94年5月30日止,現尚有本金297,404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8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釋明文件:證物(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證物(二)帳務明細乙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李惠穎※107年度司促字第915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羅永晴(原│自民國94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9.25%│││297,404元│名羅心嵐)│月3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羅永晴(原│自民國94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297,404元│名羅心嵐)│月30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