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靖潔 代理人 林立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言詞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曾怡婷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2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2×51×10=1,02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兩年迄今(即民國【下同】108年11月25日迄今),收入來源除了已陳報108年9月7日至109年5月18日任職於中正自助餐之薪資及目前任職於鐵路便當店並提出收入證明切結書之薪資3萬元收入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8年11月25日起,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判決書影本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2人,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及扶養費支出,是否如聲請狀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若有不同,請重新製作「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清單,並註明各項支出項目及金額為何,又若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如大於110年度新北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之金額即18,720元,則請提供每項支出所對應之相關證據,如發票、收據、交易明細等(扶養費之支出亦同)。
七、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一)金融商品:
1.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2.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
8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二)存款: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08年11月25日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已提出之存摺影本部分則無需重複提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三)請聲請人說明有無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若有,請說明其性質及所在地,並提供相關證據。
(四)若聲請人之財產有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五)保單:
1.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2.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擔任「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數額│├──┼───┼────┼───┼────┼────┼──────┼───────┼─────┤│01│││││││││├──┼───┼────┼───┼────┼────┼──────┼───────┼─────┤│02│││││││││├──┼───┼────┼───┼────┼────┼──────┼───────┼─────┤│03│││││││││└──┴───┴────┴───┴────┴────┴──────┴───────┴─────┘
3.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函)。
4.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八、請聲請人陳報須受聲請人扶養之子女(即 邱語柔 )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九、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即108年11月25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請聲請人陳報現居住房屋為何人所有、基於何法律關係居住於上址?
十一、請聲請人說明於現有無從事營業活動?如有,請檢附相關證據到院,並說明每月營業額為何?
十二、聲請人於前置調解聲請狀債權人清冊中記載積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為201,016元,惟聲請人所提供綜合信用報告中記載聲請人積欠該公司信貸債務為150,000元,請說明兩者為何有異?
十三、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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