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27號
債權人灃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志
上列債權人灃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鑫正發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灃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債務人 陳俊佑 連帶給付之原因事實及釋明文件。(倘為背書人應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27號
債權人灃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志
上列債權人灃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鑫正發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灃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債務人 陳俊佑 連帶給付之原因事實及釋明文件。(倘為背書人應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