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雅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壹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雅芬於92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8年0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11,120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3,000元整、手續費23,594元整、消費款105,471元整、預借現金27,684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41,662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9,709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74,
817元整自98年07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5%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