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88號原告 簡隆喜 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 律師被告新高市總工會即高雄縣總工會法定代理人 許福森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林宏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2年10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