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5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26號

原告 施珮宜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 黃勝偉 返還借款事件,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起訴前利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113年8月11日,有本院收狀章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1,51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素珍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3萬元)

1

利息

33萬元

106年4月1日

113年8月11日

(7+133/365)

5%

12萬1,512.33元

小計

12萬1,512.33元

合計

45萬1,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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