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74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74055號債務人林美珠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美珠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因利息請求權以罹於消滅時效,對伊之權益不無損害,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基此,依該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如執行程序已終結,即不得循此聲明異議。
三、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4055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業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發款予債權人收取,完成執行行為而終結,有美濃郵局匯款通知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務人遲至債權人收取後之113年1月2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明異議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始聲明異議,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