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251號原告 吳金蓮
饒碧珍 楊麗枝 謝齡慧 兼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王子嘉 原告 陳怡臻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秀鳳 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李菁菁 原告 李孟霖
葉子綺 被告瑞鈦管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硯晞 (原名 蔡瑞玲蔡硯晞 )被告瑞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硯晞(原名蔡瑞玲、蔡硯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陳明被告瑞鈦管理工程有限公司、瑞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年資是否應合併計算,如應合併計算,資遣費應由何公司給付及金額為何?並提出原告於被告瑞鈦管理工程有限公司離職前六個月之薪資證明(如金額與存摺不符,請說明其原因及計算式為何?)。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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