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杰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瀚輝 代理人 戴勝利 律師
林仲豪 律師 吳佳龍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105年度上易字第176號),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六號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證人 林士瑋 於本院民國(下同)105年12月21日準備程序證述內容,與104年7月27日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7號案件中之證述內容不同,涉及偽證罪,為保權益,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76號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係該事件準備程序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復據聲請人陳明其聲請意旨係為明瞭證人證述內容,可認其聲請係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丁振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