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號

再審聲請人 張文宗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間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再審聲請人於聲請再審時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怡先

法官李育任

法官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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