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367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温沛晴 債務人 王志詳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參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