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61號原告慈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整併前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4萬9,5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