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39號抗告人 郭豊智 即天信美護工程企業社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秉豐 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本院110年度勞執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對於勞資爭議執行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7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依前開規定,其抗告不合程式。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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