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865號聲請人 呂理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呂經邦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原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年月日、利息起算日即到期日或提示日有誤),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08年8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