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7141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崇賓 律師即 宋榮先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宋榮先還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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