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755號債權人美而快電商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承豪 債務人 温可竫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且無累計次數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
0年0月0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規定,債權人請求自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其約定無效)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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