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549號
原   告  吳李春美
送達代收人  蔡宗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維承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
  000元,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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