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549號
原 告 吳李春美
送達代收人 蔡宗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維承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
000元,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