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339號債權人必富邑F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國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嚴國 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請求標的(執行費用不得於本件請求)。
二、請提出 嚴國辰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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