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一○七年度除字第二五號聲請人 陳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六年度司催字第五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耕華┌─────────────────────────┐│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97ND0000000-0│1,000│├──┼──────────┼───────┼───┤│2│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97ND0000000-0│1,000│├──┼──────────┼───────┼───┤│3│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97ND0000000-0│1,000│├──┼──────────┼───────┼───┤│4│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97ND0000000-0│1,000│├──┼──────────┼───────┼───┤│5│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97ND000000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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