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0號
聲請人 蔡錦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麗菓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故請提出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有向相對人黃麗菓、債務人 黃家鋐 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0號
聲請人 蔡錦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麗菓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故請提出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有向相對人黃麗菓、債務人 黃家鋐 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