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263號聲請人 蘇鼎勲 相對人蘇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蘇味真」之記載,應更正為「蘇味」。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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