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四四八號
聲請人 張忠敏 即先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右聲請人聲請先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
三、股東名冊(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四、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五、前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六、前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七、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