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調字第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方 蔡麗金嘉義縣私立詠康老人養護中心
            號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45號給付養護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2月2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方蔡麗金即嘉義縣私立詠康老人養護中心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
  拾玖萬捌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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