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5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53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竑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67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審易緝字第91號),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竑維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竑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98年1月6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其所申辦之「qqggggpp」帳號(起訴書誤載為「qqqqqqpp」),刊登虛偽不實之「九成新*2505亞太專用機*1600含運」拍賣訊息,供不特定人競標,適 郭伯舟 上網瀏覽時見該訊息,以其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竑維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事宜,俟雙方達成合意後,郭伯舟即於98年1月8日22時30分在高雄市○○區○○街○巷○○號之1友人 丁美菱 住處內,以丁美菱之網路銀行帳號匯款新臺幣(下同)1,300元至陳竑維所提供不知情之 邱妍庭 申設之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郭伯舟付款後,陳竑維藉故一再拖延交付,而所留之「0000000000」聯絡電話亦無法接通,郭伯舟始知受騙。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及被害人郭伯舟、證人邱妍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露天拍賣帳號「qqggggpp」申設人之基本資料、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開戶人邱妍庭之相關開戶資料、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申請暨約定書、客戶存提明細資料查詢、被害人郭伯舟提供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未登摺資料查詢、露天拍賣網頁資料等證據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被告有罪之證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是核被告陳竑維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四肢健全,有謀生能力,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以不實之拍賣訊息詐騙被害人,致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法治觀念誠屬淡薄,又參以被告於94年至97年間,多次因詐欺案件,為法院判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仍不知警惕,再為本次詐欺之犯行,所為實難輕縱,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犯罪之手段、被害人所受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楊明月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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