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37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郭啟良

鄭偉廷

被告 陳泯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仟柒佰參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柒仟零貳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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