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109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1109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11099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96年11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
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建興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新
台幣壹拾叁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23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借款額度為新
台幣(以下同)100萬元,借款利率按年息百分之18點25計
付,但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時則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
,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自95年11月21日起即
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34,92
5元及利息2,361元及上期未收利息12元,合計為137,298元
及其中本金134,925元部分自95年11月22日起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依法被告自應負給付上開款項之事
實,業據原告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明細表等件
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並不爭執,但主張目前
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其所辯並不影響原告請求權之行使,
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所欠借款、
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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