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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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建字第49號原告 徐應昇 被告資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葉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萬5000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2頁)。嗣於本院107年6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利息起算日為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見本院卷第163頁)。經核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變更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攬被告於金門國家公園之莫蘭蒂風災修復工程,並約定每單項之工程款應於完工驗收後次月10日前給付。原告已於106年10月24日至107年3月23日間完成9處工程,工程款共計62萬5000元(詳如附表所示),被告迄今仍未給付。為此,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2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估價單7份、完工確認紀錄表8份、照片54張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7至95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資抗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工程款共計62萬5000元,當屬有據。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2萬5000元,及自107年6月5日(起訴狀繕本係依原告聲請公示送達被告,並於107年5月15日登載新聞紙,此有本院卷第161頁所附之新聞紙1紙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
152條前段規定,自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經20日於000年
0月0日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詩涵附表:
┌──┬───────┬─────┬───────┐│編號│工程名稱│工程款│竣工日期│├──┼───────┼─────┼───────┤│1│太武山公墓│80,000元│106年10月31日│├──┼───────┼─────┼───────┤│2│東割灣車轍道│28,000元│106年11月1日│├──┼───────┼─────┼───────┤│3│東割灣下海步道│35,000元│106年11月16日│├──┼───────┼─────┼───────┤│4│迎賓館│68,000元│106年11月22日│├──┼───────┼─────┼───────┤│5│中山林│100,000元│106年11月22日│├──┼───────┼─────┼───────┤│6│太武山文康中心│27,000元│106年11月24日│├──┼───────┼─────┼───────┤│7│蟹眼泉│70,000元│106年11月26日│├──┼───────┼─────┼───────┤│8│太武山圓環│57,000元│106年12月27日│├──┼───────┼─────┼───────┤│9│無愧亭│160,000元│107年3月23日│├──┼───────┼─────┼───────┤││總計│6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