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80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子恩

選任辯護人杜昀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519號、第23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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