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榮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科慰 、 彭富美 、 林蓓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請釋明就款項明細表之洗車小百貨欄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5,166元、1,080元之請求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收據、統一發票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