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2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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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405號
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翊 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請求金額(請求48,024元大於票面金額38,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