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林書勤 法定代理人 林文安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薛雪靜 被告 賴思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思綺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書勤、薛雪靜對被告賴思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結,被告賴思綺經諭知有罪判決,惟審酌該民事訴訟部分之事實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馮君傑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