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台灣大學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21,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