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779號債權人 林永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永和 、 張嘉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張嘉增」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債務人「張嘉增」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6張本票提示日為何?㈣請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中借款日期是否有誤?(因6張本票發
票日從105年5月25日至106年1月28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雅慧